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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37天没逮捕是什么情况 刑事拘留超过37天没有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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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0天,提请检察院逮捕的期限最长是七天,已经刑事拘留37天还没有放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种可能是发现新的重要犯罪行为,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37天不批捕意味着需要进行释放,当然并不一定是37天这个时间阶段,如果说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话,他被批捕的时间规定是14天,所以在这个时间经过了之后就必须要无罪释放,而且除非说是存在着相关的强制变更措施。

2、不一定是37天,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得超过14天,只有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才不得超过37天,如果超过期限没有证据证明需要逮捕的,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必须在这个时间到来之前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到期没有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监视居住不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不超过一年,超期后原则上对本人应该按照销案处理。

刑事拘留超过37天,属于超期羁押,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根据自身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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