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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对业委会筹备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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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业委会筹备组的具体规定。但有类似表述,如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如果要成为业委会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业委会就相当于业主与物业沟通的桥梁,业委会要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很多的业委会是没有工资收益的,要做好这份工作完全依靠一颗正义之心,属于吃力不讨好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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