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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的条件 加入wto的7个条件

今天证法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加入wto的条件这个问题,加入wto的7个条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答:中国加入wto的三个条件: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改革开放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中去。加入wto后,中国即取得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普惠制等特殊优惠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加。

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是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

●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

●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

●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加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

●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

●“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

经过反复谈判和研究以及专家的论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迫使美国等在中国复关后立即放弃特保条款是不现实的。为此,国务院决定:如果接受“特保”条款不可避免,那么必须是一种对等权利,并对“特保”措施的使用尽可能规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谈判原则是:以接受过渡性“特保”作为筹码,力争换取中方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对“特保”适用规定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要体现过渡性和对等性。当时,中方要求的限制条件有:

●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

●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

●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

●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

●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

第一,能源。

第二,保险。

第三,农业。

第四,知识产权。

第五,关税。

第六,银行。

第七,资源开采权。

农业是我国入世谈判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既是谈判中讨价还价最厉害、最艰难的产业之一,也是最后一刻达成协议的两个产业之一。

在37个提出要求与我国进行入世谈判的成员中,大多数是农业竞争力较强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他们一直盯着我们潜在的国内需求市场,试图通过入世谈判来敲开我们的市场大门。

我国农业入世不仅历程十分艰辛,还做出了广泛而重大的承诺:对农产品补贴实行严格的上限约束;取消一切形式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对于大宗农产品的进口,改变原有的绝对配额管理为关税配额管理;逐步放开农业服务市场。

对进口农产品关税实行上限约束,平均关税水平由入世前的21.3%降至2005年的15.3%。2020年,我国进口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为13.8%,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农产品市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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