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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 军人保障法对参战人员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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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并没有参战人员怎么界定的,而在2018年07月2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第9条“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已经有了明确的参战人员界定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在部队交的医疗保险回家(退出现役)后,需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至退休年龄,包含在部队期间及退役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才能在回家后直至退休后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25年的。需补足25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0条规定了退役军人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根据该条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此外,退役军人还可以享受优先就医、优先购药、优先住院等特殊待遇。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障退役军人的身体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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