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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实施条例 保密法实施时间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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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是1988年9月5日,实施时间是1989年5月1日。

我国最早的《秘密法》是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即日发布、198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文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是:

1、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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