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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这里所讲的法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教师法、环境法等各种部门法,分别在不同的领域起着不同的规范和调解作用,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强化证据意识的同时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充分体现证据的客观、有效,及时等方面的证明作用。所谓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和查证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具有一般证据的特征,还具有其独具的特征: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物质属性。刑事证据的相关性。刑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刑事诉讼证据。只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反映了一定案件的事实,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经过司法人员进行研究分析,把握住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案件得以证实,这样的证据才能作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法律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司法工作人员采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采用其他非法方法,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与此同时,收集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必须是合格合法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举动、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必须出自本人,任何个人,任何单位均不能替代,亦不能弄虚作假,而且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使用,以体现其证明力。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00余种,各种犯罪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不同所需要的证据也就不一样,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共分为七大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总体分为这七类,但在每类中又有各不相同的具体证据材料,这就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罪名的需要而定,比如故意伤害罪,是指触犯《刑法》234条的规定,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键康的行为,其他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残行为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对于上述犯罪,需查明以下证据,才是定案的依据:能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指认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有证人证言指证的;有同案犯供述的;遗留现场的指纹、血迹鉴定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其他证据。有证明发生故意伤害事实的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行为的后果符合人体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能够证明非法损害行为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符合公诉或刑事处罚条件的证据。符合公诉、审判或处罚条件的。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具体案件具体掌握。这也同样反映出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原则:首先收集、保全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仅关系定罪定案的准确性,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被侵害的问题。无论收集、固定证据,还是保全、判断证据,都有特有的程序、方式和具体的内容,但发挥证据证明作用的关键是判断运用证据的原则,也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据这些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归纳起来,应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唯一办法就是依靠证据,必须深入到群众中去,向知情人调查,到现场中去,向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要答案。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掌握证据间的内在联系,体现所证明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才是定案的依据。严禁逼供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运用的证据必须是查证属实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只有证据确实确凿无误,形成证据链条,才能正确地进行判断推理,才能作出正确的处理结论。总之,任何办案单位,任何办案人员,只有精通的“两法”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尤其要强化证据意识,精心判断,筛选和运用证据,尊重事实,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运用证据肯定案件的某些方面或否定案件的某些方面,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案,既体现法律的严肃和神圣,又显示打击的威力和效果,进而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1、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构
2、《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保障人权和制约权力的本质特征,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的优越性,亦是西方刑事司法体系趋于成熟与稳健的关键所在。于我国而言,刑事诉讼法却是舶来品,其文本、术语以及框架体系都是自西方世界移植而来,再经改革者的语境具体化,形成了我国当下独特的《刑事诉讼法》,这也是所有法律移植的基本范式。特定的国情决定了“成品”的特殊性,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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