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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法院为什么还要办取保候审 在法院也要办取保候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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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3、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不宜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符合规定的话,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后者有保证人。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1、这是法院的规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已交纳保证金的不会再次收取保证金.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2、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司法局介入一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后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院或法院建议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一般适用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认为可以判处缓刑或者管制。司法局通过对被告人的过往及现实表现进行调查,认为适合社区矫正的,一般会被判缓刑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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