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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护制度的异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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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由于经济纠纷,双方争吵,动手打了对方,造成轻伤,对方起诉法院,经调查,裁决判刑三年暖刑贰,并且附民事赔偿,本人同意认罚,今后遵守法纪,认真改造自已,重新做人。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利,其可以就从轻减轻处罚进行辩解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两高三部”制定《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意见》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意见》还明确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等。

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5、三、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6、四、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7、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8、(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9、(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10、(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1、相同点: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

2、不同点: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

3、启示: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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