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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陈述技巧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技巧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刑事被告人陈述技巧,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技巧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在刑事案件法庭上做自我陈述时,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2、以简洁明了的方式描述事件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和相关人物。

3、避免提供不必要的细节或个人观点。

4、回答律师或法官的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和客观。

5、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回答某个问题,可以请求解释或要求律师协助。

6、在结束陈述前,再次向法官致意并感谢他们的时间和注意力。

7、重要提示:在自我陈述过程中,不要提供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关键信息,这可能会对您产生不利影响。

要想无罪辩解,只能从过失转化为意外事件。侧重点要陈述几方面,1.紧急避险,逃离现场。

3,在自己处于人身危险的情况下,只能慌忙中逃生。

4,被压得人员疯狂的敲打挡风玻璃,而且被群殴,一群人包围着你,你的生命处于高度危险中,只能采取逃生手段。

5,从没故意或计划伤害受害人。逃生是本能反应。从以上种种没有故意或过失伤害受害人,纯属意外事件,而事发之后主动与警方配合,和积极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和医疗。

考虑到受害者的经济和伤害程度,我已经积极给予了适当赔偿和医疗费,从主观上我没有伤害被告的故意,从客观上我没有过失行为,当时处于生命受到危险的时候,逃生是我的本能,纯属意外事件,我也对受害人深表同情。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要讲究态度上真诚、行动上悔改的技巧。被告人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伤害,要真诚道歉,努力弥补经济上的损失,真诚按受法律的治裁,为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以达到被害人的谅解。

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是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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