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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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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类型有:

1、按照公司的责任类型,可分为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的经营规模,可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3、根据公司住所,可分为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

4、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企业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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