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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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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所以只指军官和文职干部,一般士兵(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不是。而军官的含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12日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官是指,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即军队干部,军队干部分为将、校、尉,也就是说少尉以上(含少尉)才是军官;文职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1、副团职以上职务转业如果在部队团级干满3年以上,到转业单位按规定要给安排相应的职务,副团职以下转业,到转业单位不负责安排职务,只享受待遇。

2、副团职如果去市级以下的机关工作可以免试公务员考试,国家级的公务员好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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