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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标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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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在禁烟区发现吸烟的,可以这样做: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向区爱卫办举报和投诉。本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拓展资料:《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该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书店;

(三)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七)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词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该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处以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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