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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哪四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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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有关个人或者集体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该项原则包含如下含义:

1、法律优先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决定。根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层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触”原则。可见,在我国其他形式的法规、规章在效力上都是低于法律的。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3、行政活动应直接根据法律而作出或者间接根据法律(依据法规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而作出。

4、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即法律的专属范围),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予以规定。

一、维护功能

维护功能是行政行为的首要功能,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一)对内的维护功能.主要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建立起大多数人拥护的、合理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作为各类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组织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良好关系。

(二)对外的维护功能.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全社会强化国家安全意识和和责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使全体人民在一个稳定、安全、和平和环境下工作、生活。

二、监管功能

主要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对各种组织和每个人影响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使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得以。

三、裁判功能

主要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对不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些争执和纠纷进行裁决。

四、服务功能

服务功能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功能,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面向全社会的服务功能.主要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为全社会和全体人民谋福利。

(二)面向特定群体的服务功能

主要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为特定的组织、个人服务。

五、发展功能

行政行为的发展功能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自身具有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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