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3:1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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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贷款案例(贷款中银行骗担保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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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已用于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人不得再以借新还旧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

虽然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不知晓借新还旧,但根据其明知借款的不断延期及逾期情况,无论其所担保的贷款是否已用于偿还旧贷款,均与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无关且并未在其真实意思之外加重其担保的风险与责任负担。此时,保证人不得以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款为由主张免责。

一、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事实认定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l【案例索引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67号

【裁判要点】在借款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授意、默许借款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完成了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根据当时办理案涉贷款背景及银行与借款公司协商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与借款公司进行了恶意串通,骗取了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建筑公司、林玉某、林某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本案借款的过程中,某农村银行贷款经办员陈某,在审查借款公司贷款资料过程中,提示、默许借款公司对企业资产负债表造假,授意、默许借款公司提供伪造的委托加工反应釜合同,并通过了贷款的审批。

某农村银行与借款公司通过上述行为,在借款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了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虽然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并没有陈某列为该诈骗的同伙或者共犯,但根据当时办理案涉贷款背景及某农村银行与代丰协商情况及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某农村银行与借款公司进行了恶意串通,骗取了林玉某、林某、某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林玉某、林某、某建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某建筑公司、林玉某、林某关于免予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不可以卖方的账户可以不是这个银行的账户,但是是不可以直接打到卖方账户的,因为现在二手房贷款需要走资金监管。据《中国经济网》报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完二手房交易合同后,可直接前往区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窗口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买方需要把资金打入经过登记备案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专户。

待交易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登记核准后(即买方取得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再通过监管专户,将监管的购房资金支付给卖方。

整个付款流程严格按照网签合同为准,限制了房主随意跳价的行为。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保障制度,没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最形象的例子就是买卖物品时的支付宝。扩展资料资金监管的使用方法和好处: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还清的贷款,而卖家想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再过户房产给买家,买家担心卖家把这笔钱用作他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可以使用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买家的首付款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在资金监管模式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后,银行即可凭借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证和抵押证的收件收据将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账户在交易中心核准登记后,打入卖方账户,缩短了贷款放款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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