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6 04: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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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借贷(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

中央对p2p的规定

持续压实平台、股东、高管责任,加大对重点P2P网贷平台监测、管控力度;提升案件侦办和审判效率,做好“阳光办案”。

严格落实对高管奖金、股东分红、明星代言费等不当得利应追尽追的要求;多元化解网贷平台纠纷,进一步发挥司法机关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职能作用。

各地司法机关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开展工作,各地专项整治办要针对每家平台制定具体方案,坚持分类处置、多元化解、创新机制、结果导向,推动案件有序解决;全力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尽快推动更多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偿还方案,优先保障困难人群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好了,关于p2p网贷借贷和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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