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7 11:3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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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名义贷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余某名义贷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案例简介

于某与张某原本是男女朋友。2015年9月29日,在张某的再三要求下借贷款,于某以个人名义与A银行签订了1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额度发放后,余某准备将10万元全部转入张某账户。后因未按约定偿还贷款,A银行起诉余某,要求责令余某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余某是否应该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呢?

律师分析

于某签署了A银行的贷款文件,并声明愿意接受贷款条件和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贷款合同是余某与A银行的真实表述,余某应按约定偿还贷款,并向A银行支付贷款本息。

至于于某认为,虽然他以自己的名义向A银行借钱,但这笔钱实际上是张某用的,张某也向他明确表示,他有责任偿还贷款。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对余某的还款承诺是余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纠纷,余某应另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提醒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出借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等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贷款,从而冒用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于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张是实际的贷款人。

对于名义出借人而言,名下贷款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名义出借人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借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拿到钱,因为实际出借人往往资信不佳,无力偿还债务。贷款出现问题后,名义上的贷款人无法再向实际贷款人追偿。背部。

2.名义贷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借他人营利的,依法视为无效。“目的。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仲裁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转贷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放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结尾-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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