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8 19:49: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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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国有资产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国有资产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企业专项应急资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全县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偿还困难,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文件,经县研究政府继续授权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县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合作模式

县财政部门、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募集资金70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营。继续贷款。

经各金融机构书面申请,县政府授权国投与县内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经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具备新设银行条件的,可以向县级国有投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按照这些措施运行。经县人民银行、县国家投资公司批准,在受托金融机构开立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委托资金专户,

受托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贷款审核与贷款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贷款本金的调查、审批、放款和收回。期间的资金周转。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人及资金使用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贷款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常山县依法设立,符合县产业扶持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当前贷款条件和后续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借款所在县的合作金融机构必须认可《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并与国投签订委托经营合作协议。

3、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转贷应急借款应急借款,不得使用项目贷款和表外业务融资。

4、企业借款的前提是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继续借款,借款金额大于申请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资金数额。

(2) 贷款限额和营业额限额

1、到期贷款转贷额度原则上80%从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中借入,其余由企业自筹;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银行也可以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到期贷款转贷额度。公司应急专项资金100%借入。

2、单笔到期贷款单次借入应急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3)收费标准。为防范风险,提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运行效率,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采取差异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

1、10天内使用的,按照每天实际使用时间的2/10,000的标准计算并收取资金使用费。

2、使用超过10个工作日视为违约,资金使用费及违约金按实际超过时间的1/1,000的标准计算收取。

3、上述费用不足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收费。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企业申请并承诺使用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贷款,须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受托金融机构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贷款申请,说明贷款金额、自筹贷款偿还资金、所需的贷款金额、贷款时间和担保。借款企业和担保人的方式、基本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并承诺专项资金的用途。

(二)调查金融机构,落实跟踪贷款。受托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的信用状况,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贷款情况。主要是企业偿还贷款后是否符合续贷条件。经调查合格并由上级银行(或同级银行)出具贷款批准函后,企业可办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手续,落实企业后续贷款,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入后安全收回。

(三)金融机构审批,及时办理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申请紧急专项资金贷款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条件齐全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根据受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与借款公司、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及时办理向常山县借用公司应急专项资金。金融机构和企业应急委托资金专户应当分配给借款企业。

(四)银企合作与合作,资金封闭运作。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应密切配合,双方应签订转贷资金返还委托支付协议。在还贷和还贷两个环节,实行转账支票互换,确保借款企业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贷款资金到企业贷款账户时,督促企业将应急专项资金的贷款本金和资金使用费实时划转至常山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委托资金专户.

4、委托额度的分配与调整

(一)全县金融机构委托经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规模7000万元,由县国投按季度确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分配。性借款从各金融机构分配的额度中调整,保证资金运作需要。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超过金融机构应急专项资金规模的,超出部分的还贷流动资金由国投确认,相关金融机构向县国投申请增加应急专项资金规模。并承诺在完成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转贷手续后,及时将增加的部分返还国投。

5. 其他

(一)受托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公贷款账户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得从企业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受托金融机构未履行受托经营责任,或者续贷但监管不力,导致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由受托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归还企业' s 应急专项资金和资金使用费足额。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无条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返还国投,并结清资金使用费。无法及时足额偿还的,受托金融机构承担向国投公司全额支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费等的责任。

(二)县内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向企业借用应急资金的,经签署意见后报副县长批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经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9]12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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