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7 06:5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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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前后给女婿30万,丈母娘认为这30万是借款

丈母娘前后给女婿30万,丈母娘认为这30万是借款

婆婆一共给了女婿三十万元。婆婆以为这30万元是贷款急用钱个人借款,女婿以为是礼物。即使是贷款也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不知道这30万是贷还是赠?个人债务还是婚姻债务?如何整理这些乱七八糟的账目?法官支持谁?婆婆能从女婿那里拿回30万吗?

案例简介

姜某是王某的婆婆,王某和姜某的女儿是夫妻。江先后向王某借了30万元,但请求未果,遂告法院急用钱个人借款,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30万元及利息。江某法院上诉称,王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江某借10万元购买汽车,并为江某开具借条。2017年5月10日,王某急需用钱,向江某借了20万元。江当日从鞍山银行取出20万元,存入王某的账户。双方同意贷款的年利率为10%。5月,他向蒋某支付了2万元利息。现在蒋某急需钱去向王某求婚,但没有成功,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于30万的性质,王有不同的看法。

●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2016年7月25日的10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借款。当时,姜某的女儿赵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两人的关系濒临破裂。江的前夫告诉王,如果双方能和解,就给他买辆车。这时,正好王某已经认购了一辆丰田轿车并支付了预付款,但还没有全额结清。王某将情况告知江某后,江某表示愿意补贴王某10万元,算是兑现了之前的承诺。王说不能占老人的便宜,以后一定要还,所以做了借条。2016年9月2日,王和赵结婚。买车后,该车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来,由于王先生经营不善,把车卖了,钱用来还债。因此,债务应由赵和王共同偿还,而不是王的个人债务。

● 2017年5月10日金额20万元为赠品。王某辩称,当时生意失败,卖掉了车辆和房屋,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合伙人的损失。赵和王的生活质量下降了。赵对生活条件很不满意。双方经常吵架,多次跑回父母家。江某看到两人的生活状况,表示愿意帮助王某东山再起。王同意了,告诉江他想投资修车厂,需要钱。江表示愿意帮忙,立即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汇出20万给王。退一步说,即使这笔钱是贷款性质的,也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王的宗旨 贷款是为了改善双方的生活条件,如果获得了收入,也将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由于修理厂持续亏损,不能认定为王某个人的无利债务。

● 2018 年 5 月支付的 20,000 元不是偿还利息,而是归还剩余投资。王投资修车后,一直亏损。当时听说蒋某要卖掉他名下的房子。王某认为蒋某经济有问题,应该帮他当儿子,于是向朋友借了2万元给蒋某,并告诉蒋某自己投资了一家修车店。双方从未就利息和利率达成一致,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利息。

赵争辩说我不知道??这笔贷款。我只知道,王的祖母和祖父去世时,王向我母亲借了钱,而我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

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债权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围绕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为,该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确认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本案中,王某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和2017年5月10日向蒋某借款30万元,双方未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王已经还了江20000元。因此,王江应该偿还剩余的28万元。关于王某主张赵某共同偿还贷款,2016年7月25日的10万元借款发生在王某与赵某结婚登记之前,因此该债务应为王某的债务。

关于2017年5月10日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之一在婚姻关系期间,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供养家庭的日常需要。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向蒋某借钱投资一家汽车修理厂的事实。因此,20万元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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