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20:16: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一)

论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与发展

【摘要】 由于尚处于试行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基本问题尚无规定或不合理规定。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设立门槛高、监管机构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低。这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贷款公司,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风控能力等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监督机构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地成立。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形式快速发展。2009年4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过几年的实际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现状

1.1 小额信贷公司的性质和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持续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有权从其资产中受益,有权参与重大决策和管理人选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独立经营,自律,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1.2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专门开展农村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机制灵活、手续简单、无抵押、无担保、放款速度快等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地区和中小企业。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通和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乱象,实现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三是有利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繁荣稳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我国当前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论文首页:]但其运作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2.1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法律漏洞

中国银监会、央行印发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银监会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省政府。办理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形式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核准是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该行政许可缺乏法律依据。设立行政许可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临时行政许可。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较高。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连续利润总额1500万元(欠发达县不低于600万元)”,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却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地下钱庄投资中介多,不利于我国金融稳定发展。

2.2 小贷公司监管不明确

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此外,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区监管机构监管的口径也没有统一。上述诸多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存在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运行中失去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的监管一旦混乱,就会让竞争变得无序,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区监管机构监管缺乏统一的口径。上述诸多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存在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运行中失去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的监管一旦混乱,就会让竞争变得无序,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区监管机构监管缺乏统一的口径。上述诸多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存在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运行中失去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的监管一旦混乱,就会让竞争变得无序,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上述诸多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存在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运行中失去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的监管一旦混乱,就会让竞争变得无序,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上述诸多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存在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运行中失去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的监管一旦混乱,就会让竞争变得无序,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其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随着试点进入正轨,这种监管模式需要进一步修改。

2.3 小额贷款体系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的管理难度很大。贷款发放千家万户,资金数额小,存在随意授信和个人授信问题。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农民将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作为免费的扶贫资金,但对如何使用小额信贷资金缺乏技术支持和信心。

2.3.2 小额贷款资金归还没有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取决于农民的收入。由于对项目缺乏深入了解,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农户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难以偿还贷款。保证小额信贷资金的归还。

2.3.3 小额贷款经营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利率受到严格限制,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高昂的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相矛盾,难以小额贷款有效运作。补偿。为使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政府也需要给予补偿支持。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对象规模较小,大多信用等级较差,资质较差。实践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员工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面对农村整体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本已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困境。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更加薄弱。

三、关于促进小贷公司发展的建议

3.1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5年,小额贷款机构试点公布已经3年。然而,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可尚未达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是金融机构,无法享受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在农村金融方面,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将获得营业税减免等,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大多数省份都没有这样的优惠待遇。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率高达33%。社会和政府期望小额信贷机构承担不轻的社会责任。未知性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一大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性质。

3.2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立法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小额贷款有哪些,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快出台。 《小额贷款公司法》。.

目前,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提出了具体指引。 ,但两者的法律水平太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充分。完全的。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应酌情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水平专项法律,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的主管部门。此外,国家在颁布专门法律时,要注意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首先,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机构。依法授权的主管机关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经营、退出全过程进行监督。目前,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如下:一是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四、银行监管 管理层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的逐步丰富,政府应权衡各监管机构监管的利弊,

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虽然政府监管很重要,但随着小额信贷公司的逐渐成熟和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监管,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行业监管应逐步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合会成立,是全国小额信贷机构成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应成为小额信贷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

三是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还掌握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交易和运营信息。合作银行在选择合作银行时,还应确认合作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同时加强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对违规集资、暴力催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奖励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3.3 提升风控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风险保障基金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提高小额贷款机构的还款意识。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有哪些,不能接受存款。但投资者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资金不足是小额信贷机构的另一大发展瓶颈。对此,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升级为村镇银行。同时,政府可适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逐步允许少数经营业绩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扩大资金来源和存款。与民营企业合作,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