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离职时间没有超过两年,那么随时可以向公司追讨,若公司不肯将过去差额部分进行补齐,那么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举报。只要证据确凿,那一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处理过程也是快速的,结果会是令人满意的。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五险一金,这是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是没有任何借口可以逃脱和违背的。在社保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这其中,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所谓的基本工资数来去缴纳的。
同样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员工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当员工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深圳户籍的员工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非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大家看到这条时,就会忽然明白,其实单位所制定的基本工资2200元,有可能就是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想尽可能少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因为在社保费用的整体缴纳过程中,由单位和个人合并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是大头是大头,而个人从公司中扣的是小头。
那么在职工取得的实际工资的计算范畴中,不仅仅是包括所谓基本工资,而且还包括绩效奖金,各种津贴以及加班费等等,其实就是员工税前应得工资。这才是社保缴费的基数计算标准。
员工在职期间,有可能考虑到索要这部分的损失,会遭到单位的一些工作刁难,所以不太敢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在离职之后是完全可以去主张的。手头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需要在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以及劳动合同,然后就是去社保部门调出来的,缴纳社保的各项记录。有这些证据就是足够的了,因为实际发放工资数同缴纳社保的基数完全对不上,那么公司可以充分的证明,未按实际工资数进行缴纳。
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是社保法和劳动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大胆的去行使吧,一定能成功的。
|
- 相关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