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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范文怎么写 民事案件代理词是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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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受托人与委托人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2、一般代理是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受委托人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特别授权代理是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给被委托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

1、答辩状,是律师针对对方起诉或者上诉的诉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的辩解,提出自己的观点,一般在受到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15日应当提交,注意新民事诉讼法改为应当提交。不提交不影响开庭审理。提交了有利于法庭根据双方的观点总结争议焦点,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答辩状,律师和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观点。

2、而代理词,是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作的总结性发言,涉及程序、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部方面,可以当庭提交,但是,当庭提交就是没有经过庭审而事先写好的,不能保证律师能够预测到整个庭审的全部争议观点和证据,特别是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如果当庭宣读,我个人认为,作为律师这样是不负责任的。只有律师在庭后,根据庭审具体情况写的总结,那才可能全面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我一般会在法庭上口头发表代理词,然后向审判长提出,于几日内向法庭提交正式书面代理词。法庭肯定允许。当事人本人提交的类似意见,不能叫代理词,只能叫本人意见之类。

3、关于您说的,开庭之日是准备截止,一点都没有错,应必须是的,是我的证据、质证观点、法律观点全部准备完毕,也有一个书面的代理词,但是这个代理词有可能不完善,需要补充,庭后提交,并不违法,也不是不严肃,反而是律师负责任的表现。如果我庭前写好了,不管开庭情况就交上去,那才是不严肃,不负责任。

代理词是指代理人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适用法律,辩明是非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形成的文字材料。民事起诉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

1、代理词应该这样看,案件有委托代理人代理词是必有的,没有代理人当事人直接讲,没有代理词。

2、持别是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代理人要发表代理意见,要有代理词存卷,当事人直接在法庭发言,由书记员记录在卷没有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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