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进看守所了是不是案情已经清楚了的一些知识点,和送进看守所是不是说明案件的性质已经被定性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送进看守所只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能说明案件已经定性,经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会做出放人或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的决定,由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仍然是要录口供的,如果当事人在录了口供后被关到看守所的,应该是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了。但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仍然需要讯问当事人并录取口供。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
3、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提审只是为了更快的查明案情,并不是说明提审次数多就是严重,所以看守所一天提审2次不严重。二次提审是因为相关事情还需要继续调查。或有其他事实不清,从新审查。
2、一般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对犯罪嫌疑人至少会提审一次。
1、人在看守所里家属想知道案情进展只有通过申请辩护律师来了解案情进展情况。因为人在看守所里,在没有定案及判决书下来之前,家属是不可以看到人的,怕进行串供的行为。
2、只有律师可以,律师代表司法公正方可以与案犯及警方进行沟通联系,也只有律师可以向家属通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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