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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是案子结束再收吗 律师费是先付还是等法院判后付

很多朋友对于律师收费是案子结束再收吗和律师费是先付还是等法院判后付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支付律师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律师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支付,这是按照比例来支付,各地都制定有详细的律师收费办法;一种是等诉讼程序结束后支付,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标准要高一些。

2、至于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实践中,律师费可以约定事前支付;也可以选择事后支付;还可以选择事前交一部分,事后再交一部分。

3、具体律师费的支付,是案件审理之前先付还是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再付,当事人可以和律师进行协商。一般来说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准来决定律师费是先支付还是后支付,如果律师比较的专业、负责,那么可以先支付,若是担心诉讼案件成败,那么可以先支付一半费用,案件审理结束再支付一部分费用。

1、交了律师费,案子结束后律师是否有提成要看当事人与律师怎么签代理合同。如果签的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合同,则在合同签订后,就支付了律师费,案子结束就不用再给律师费用了。

2、如果签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即先付基础律师费,案子结束后,胜诉,则应该按收到钱的比例给律提成费。这是合理的。

一般来讲律师费有两种收费模式。

1.正常的一般为事前,也就是您与律所或者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时候就约定好代理费或者辩护费。这个要事先缴纳。

2.风险代理,当事人和律师协商一致,事前只是支付一小部分费用或者不支付费用,待案件完结后,按照标的额。或者实际司法效果,进行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比如,诉讼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百万欠款。风险律师代理前不收费,一直到案件结束,将这一百万要回,风险律师最高收取一百万的三成作为律师费,即三十万以下!综上,事前给付费用小!风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风险共存,费用高!托人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支付律师费可以与律师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外在我国,律师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对于律师收费,行业有固定的比例标准。律师需要在行业标准的范围内收取律师费,违反者,将被视为违规并给以一定的处罚。

1、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2、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3、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4、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5、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6、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7、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8、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9、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10、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11、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12、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13、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14、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15、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16、第十六条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17、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18、第十七条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19、第十八条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20、(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21、(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22、(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23、(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24、(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25、(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26、(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27、(八)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28、(九)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29、(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0、(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1、(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32、第十九条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33、(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34、(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35、(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36、(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37、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38、(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39、(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40、第二十一条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41、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42、(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3、(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44、(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45、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46、(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47、(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48、(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9、(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0、(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51、第二十三条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52、第二十四条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53、(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54、(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55、(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56、第二十六条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57、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58、(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59、(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60、(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61、(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62、(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63、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64、第二十八条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65、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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