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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人证据有哪些 为什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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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只有侦查阶段是不允许核实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1、刑事辩护书中的证据清单,一般是围绕辩护律师和辩护人自己的辩护思路顺序填写。

2、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等。

5、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因此,刑事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的过程中,对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应当逐一核实,收集被代理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围绕自己的辩护思路,列出侦查机关瑕疵证据、疑点证据和自己获取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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