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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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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子: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1、是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3、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

1、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这表达方式比较正式,一般是经过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深思熟虑。

2、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在法庭当场进行陈述等。从是否能够固定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角度,这种陈述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种:

3、当事人在正式的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在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正式开庭过程中所作陈述。一般而言,这样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场,相关的内容将会被记录在案,如通过法庭录音录像,或者书记员所作笔录,这也是属于一种非常正规的表达方式。

4、当事人在非正式的案件审理场合所作的陈述。比如说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去立案的过程中,与立案窗口的法官所作的表述,或者在案件庭审后很多当事人仍会想与法官喋喋不休多聊几句案情等。由于这种非正式审理场合下表达一般不会通过书面或者视频、音频的方式予以记录,故一般不会发生诉讼后果。

1、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也可以放弃。在该权利的性质上实际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2、该权利的行使主要是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阶段,在刑事判决以前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3、最后陈述的内容不受限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范围,主要是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行做最后的意见表达,为自己所被指控罪行进行认罪或替自己做无罪,罪轻或减轻罪责方面的表达以及辩护。

民事案件审理,往往有法庭调查,双方辩论等一系列程序,到最后才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陈述内容多为表明态度,过错方请求对方谅解,非过错方表述自己坚持的理由及自己诉权,维护自己权益,希望得到法庭支持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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