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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后还可以走什么程序 行政案件再审受理后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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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诉求,不再审,判决后不能另行起诉了,在判决书签收15天内可上诉,超过15天后则需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3、(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

6、(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9、(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0、(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1、(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2、(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3、(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14、(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5、(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16、(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17、(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8、(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9、(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20、(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21、(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2、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向再审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明。再审法院会根据新证据的性质、意义、真实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对原判决有重大影响,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新证据确有重大影响,可以支持再审。因此,民事案件再审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1、(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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