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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通俗理解,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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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学界,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

有学者进而把财产法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归属法,以保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为目的;第二类是财产流转法,以保护财产流转秩序为目的。

但现实生活中,物权法不仅仅规范财产的静态归属。我们以买卖为例,买卖合同是债权法规范,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有物权法规范,这应该都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出卖人移转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的变动以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护都是物权法规范的范围。

因为债权合同只能发生请求权而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要使物权变动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当出卖人一物二卖或者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卖时,涉及第三人的保护也是由物权法来规范的。

所以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财产的静态归属;二是规范物权

一.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三.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四.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五.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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